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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受贿就该一起查
    发表时间:2021-09-27 来源:江西日报

    宋 茜

      

      今后,行贿者的日子不好过了。9月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发布,释放出重拳出击行贿,高度重视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和标本兼治,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强烈信号,也被认为是我国反腐败在制度层面又迈出重要一步。

      腐败问题的产生,有腐败主体自身的主观原因,也有其工作环境的客观原因。大量的案例表明,腐败分子的堕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贿者是重要推手。行贿者为了谋求特殊利益、不当利益、非法利益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围猎”,是一些领导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重要原因。更有甚者,为了维系和扩大其特殊利益、不当利益、非法利益,行贿者对有关领导干部不断“投喂”,使其由“小贪”变成“大贪”、“苍蝇”长成“老虎”。

      一些行贿者之所以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除了利益驱动外,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治意识淡漠,总认为反腐败斗争的对象主要是受贿者,行贿者只要不是公职人员,就没有什么风险,即便查实了也无需付出代价。的确,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主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行贿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行贿者侥幸的心理:“出了事算别人的,我已获利;不出事,就是一本万利”,尝到甜头后变本加厉、肆意妄为,以行贿作为敛财的捷径。

      出现对行贿犯罪的“轻刑化”甚至“免责化”的现象,有多种因素:首先,部分行贿人行贿采取“一对一”形式,隐蔽性强,给取证带来不小难度;还存在“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情形,即一个案件出现“一个行贿人向多个受贿人行贿”或者“多个行贿人向一个受贿人行贿”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使得办案人员在核实证据时耗时长、过程复杂,取证难度大。其次,很多行贿人都是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对当地的经济指标和就业率贡献较大,办案过程中既要查清民营企业相关涉案人的问题,又要尽可能避免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两难”局面。

      行贿不查,受贿难止。不论是哪种行贿行为,任何借口都不是行贿受贿的理由。行贿的法律成本过低,行贿者的胆子便越来越大,行贿之风就越刮越猛。受贿与行贿如同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宽容其中任何一面,都是对贪腐行为的纵容。正如专家所说,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这样的反腐与一边扔垃圾一边扫地拖地毫无两样。而滋生腐败的社会环境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就不可能构建一个清正廉洁的政治环境。只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行贿和受贿一同受惩,才能构筑起全民防“贿”的坚实堤坝,让围猎者与被围猎者寸步难行。

      如何解决民营企业相关涉案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两难”问题?此次多部门联合印发《意见》,表明了对行贿治理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也凸显了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效应。《意见》不仅让行贿人受到相应法律制裁,同时提出要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一旦纳入行贿人黑名单,涉案行贿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审核、招投标等方面将有很多限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就是为了增大行贿的成本和代价,让行贿者在各方面得不偿失、“赔了夫人又折兵”。

      受贿行贿就该一起查。这既是法治的呼唤,也是人民的期盼。治理腐败必须双拳出击,既打受贿,又打行贿,通过不懈努力赢得整个社会的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网站编辑:王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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