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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折射中国社会伦理的四大走向
    发表时间:2020-06-09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曹刚

     

      翻开《民法典》,我们能看见什么?大社会学家涂尔干曾把法律制度看作是社会的“身体”,由表及里可以触及这个社会的“灵魂”,即伦理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们同样可以在《民法典》关于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的规定中,触及中国社会的伦理精神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主任 曹刚教授

     

      1.从我到你:走向他者伦理

      民法给人的感觉,主要就是财产法,但翻开中国民法,首先看到的是“人”而不是“财产”。贯穿其中的人文关怀,大有孔子问人不问马的意思。《论语·乡党》中有记: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朱熹在《朱子集注》中说,“非不爱马,然恐伤人之意多,故未暇问。盖贵人贱畜,理当如此”。我们看到,《民法通则》中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典中把这个顺序掉了个个儿,人身关系放在了财产关系之前,确定了“贵人贱畜”的价值排序;我们看到,与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不同,中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而且在人格权编中,人格尊严被置于基础地位。法学家王利明认为,中国民法典回归了“人法”本位,将因此可以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回归“人法”本位的民法典折射了中国社会怎样的伦理精神?我们常把中国社会的伦理精神概括为集体主义,诸多法学学者则常把市民社会的伦理精神概括为个人主义,民法是个人主义的宣言。阅读中国民法典,我们似乎体会到了超越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的另一种伦理精神,我们不妨称为他者伦理,通俗说来,就是以对方为重的伦理精神。

      社会是一张大网,其经纬便是纵向的集体与个体的关系和横向的个体之间的关系。处理纵向关系的原则可以是集体主义的,也可以是个人主义的;处理横向关系的原则可以是自我本位的,也可以是他者本位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是以社会的横向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此,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争是争错了地方,我们更需要讨论的是自我本位还是他者本位的问题。

      很明显,传统的民法理论是以自我为本位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利益合作体系,自我利益是交往的起点和归宿,物质利益是交往的主要内容,工具性的互利关系是交往的基本性质,体现这种伦理精神的民法主张意思自治,并体现在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等一系列理念和制度设计之中。

      但翻开中国民法典,我们发现,回归“人法”本位,并非回归“自我”本位,其中强调的对人的尊重和关怀,无不洋溢着“以对方为重”的伦理精神。

      什么是“以对方为重”呢?是否和民法的意思自治的基本原理相违背呢?我的理解有三点:

      (1)相信他人的自我判断。这其实是意思自治的第一层意思。在工具性关系中,对对象的认知是主客体的关系,我需要了解对方,其目的是通过获得对方的有用信息,就像我需要了解一件物品的功能,以便满足我的需要一样。因此,我不需要了解对方自己是怎么想的,也无须了解对方的整体情况,他的信仰、兴趣、个性等信息,只要不是我所需要的,就不必在乎。与此不同,“以对方为重”的伦理关系中,我不再仅仅把对方当作可利用的对象来认知和理解,而是首先把他看成一个人,一个主体性的存在,而这个人的自我理解才是我们跟他打交道时,首先要看重的东西。

      (2)尊重对方的自主选择。这是意思自治的核心意思。所谓尊重他人,就是尊重他人的“自我性”,尊重他人的自主选择,特别要尊重他人做出的不同于我们的选择。换言之,尊重他者的差异性,才是真正的尊重,如果只是尊重他者与我的同一性,那只是尊重自己的另一种形式而已,算不得真正的尊重。

      (3)关心对方的需要。看上去这个要求有点高,并且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畴之内。其实不然,人食五谷杂粮,都有个三长两短的时候,在他人需要我们援之以手时,不能麻木不仁,这是一层意思。更重要的是,这个关心不是我们强加的,而是对方真正需要并且愿意接受的。程颢说 “圣人之喜,以物之当喜;圣人之怒,以物之当怒。是圣人之喜怒,不系于心而系于物也”,也是说的这个道理。

      其实,我们还可以在中国民法典中读出更多更远的东西。哲学家勒维纳斯认为,道德生活有三个不同的模式:(1)以集体为重的道德生活模式。(2)以个人为重的权利生活模式。(3)以他者为重的道德生活模式。显然,这是一个理想类型的划分,在现实生活在中,这三个模式同时存在,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生活领域,不同道德生活模式的比重不一样而已。我们当然要坚持集体主义的伦理精神,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横向的自由交往关系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市场经济是自主平等的主体间的交易;互联网是多点对多点的交往;公共领域大多也是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如此等等。因此,处理横向关系的“以对方为重”的原则在社会的道德体系中的地位也应该上升至与集体主义并列的地位。

     

      2.从近到远:走向生态伦理

      翻开中国民法典,在烟火气之外,我们还能感受到清新的自然气息。民法典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各分编中,直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达18条之多。翻开物权编,不但看到了手持可分割可支配有效用的独立物的私有权人,还看到了江河大地、雪山高原、森林草原此类不可分割的具有生态价值资源的国家和集体的看护者;翻开合同编,不但看到了财产的流转,还看到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绿色边界;翻开侵权责任编,不但看到了侵犯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需要承当的责任,还看到了侵犯生态利益要承当的责任。如此等等,中国民法典不枉是一部绿色民法典。

     

     

      “绿色”象征的是一种生态伦理。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生态危机,让人们意识到了传统伦理精神的局限。生态伦理是一种新的伦理精神,其内涵包括:

      (1)自然界和人类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完整、稳定、健康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秩序是所有生命存在的共同利益,也是人类最重要的公共利益。人既是天之骄子,也是生态环境的最大破坏者,因此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利益的天然使命。

      (2)高消耗、高污染的工业文明是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转向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树立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实现从资源攫取型生产方式向资源再生产型生产方式转移;倡导和形成“手段俭朴,目标丰富” 的绿色生活方式。

      (3)生态危机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生态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环境保护的责任和利益的公平分配,即环境正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厘清自然资源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责、权、利关系,切实做到对生态资源的公平分配、使用和有效管理。

      绿色民法典给我们打开了“由近及远”的伦理发展的画卷,使我们看到了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不断拓展,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大,道德经验和知识不断普遍化的进程。这种由于道德应用范围的扩展所引起的伦理形态的变化过程,我们概括为从族群伦理到全球伦理再到生态伦理的过程。按照罗尔斯顿的说法,人类起初只是承担对家庭和邻人的义务,往外依次为对社区、对国家和对全人类的义务,还有对未来的后代的义务,再往外推是自然界,包括动物、植物、大地的义务。西尔凡(Richard Sylvan)和普兰伍德(Val Plumwood) 十分贴切地用“树的年轮”来指称这个由近及远的演变过程。

     

      3.从“一”到“多”:走向民族伦理

      据说希拉克总统在纪念法国民法典二百周年诞辰时说过 :“民法典,它首先是一些价值:法国社会围绕这些价值而建立起来 ;在这些基本价值中,法国社会继续寻求其平衡及其凝聚力”。道理是相通的,翻开中国民法典,我们也能看到社会团结所需要的价值共识。民法法典化的价值取向,就是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有助于凝结价值共识、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民法典。体现在《民法典》第一条立法目的里,就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都写入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民法典还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习惯”可以成为民法的法律渊源。无疑,这些条款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又体现了中华民族特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入法背后的基本观念是什么呢?一句话,市场不只是自生自发的经济机制,还是政治和文化建构的产物。与此对应,市场伦理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1)市场的内在伦理。以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为例。诚实信用就是内在于市场的交易伦理。这是因为市场离不开两个东西,一是货币,一是契约,而货币和契约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所以,诚信原则是市场的构成性规则,没有诚信原则,就没有交易,就没有市场。就像是没有象走田马走日的规则,就没有象棋这样一种游戏一样。这种构成性的规则,因为内在于市场,所以是任何市场经济,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市场,无论是何种文化背景下市场经济,都是必须具备的。

      (2)市场的外在伦理。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意识地建构起来的机制。这种机制体现了特色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观。当我们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就意味着选择和建构了一种特定的市场模式,也意味着在这种机制中融入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中国文化传统精神。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是中国模式的市场经济的特殊道德要求。

      显然,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不是消极地、被动地适应市场的产物,而是作为国家建构市场的工具,它一方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内在伦理精神,另一方面,又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风貌。

      如果更深入一点,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入法,我们可以延伸出中国社会从“一”到“多”的伦理走向。西方市场经济的成功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刺激了一种普遍主义观念的形成。我们把一种抽象的普遍主义称为“一”的伦理,把一种具体的普遍主义称为“多”的伦理,而中国民法典揭示的是从“一”到“多”的伦理走向。

      (1)“一”的伦理强调某些抽象价值的普适性,譬如人权、自由、平等、财产权、隐私权,等等。“多”的伦理同样看重这些价值,但强调一个文化的核心不只是抽象地肯定这些价值,关键是这些价值的排列组合。不同的排列组合体现了不同文化的多样性和个性,我们需要尊重不同文化的多样性和个性。

      (2)“一”的伦理是独白的普遍主义。这种普遍主义具有自我中心的视角,以道德权威自居,推行可普遍化的绝对命令,要求所有人一体遵循。与此不同,“多”的伦理是对话的普遍主义,要求去中心化,主张文化的多元主义,寻求的是通过对话达成共识。

      (3)“一”的伦理助长了西方中心论。这种论调主张,西方的人权和民主政治应该普遍施行;西方的科学主义和人道主义文化应该普遍施行;西方的自治和私权为价值支点的市场经济应普遍施行。与此不同,“多”的伦理认为,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平等的,具有各自值得尊重的存在价值和发展道路。主张通过对话和交流,求同存异,实现不同文化成员之间的和谐共存。

      “多”的伦理,说白了,就是和而不同,民法典体现的正是和而不同的精神。

     

      4.从强到弱:走向弱者伦理

      翻开民法典,我们还能感受到对弱者的悲悯和关怀。其实,在民法通则里,我们已看到保护弱者的各项制度设计,如监护制度、格式合同,等等。但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里,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三元”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使我们更强烈地感受到了对弱者的同情和关怀。譬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显然,没有抛掷物品者,却可能承担责任,难免心有不忿,但我们要体会立法者呵护弱者的柔情,而在高楼林立的现代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是这样的弱者。

      

      

      在传统观念中,民法是强者的法律,为什么民法典会表现出对弱者的关注和同情呢?

      (1)“人设”变了。传统民法上的人都是“强而智”的人。他们自利而理性、谨慎而精明、自主而负责。这样的“人设”要的是尊重,而不是关怀。问题是人的生活的常态是脆弱的,脆弱性贯穿了人生的整个生命周期,生老病死,天灾人祸,人生何其苦哉!民法作为生活的百科全书,当把眼光从抽象的市场主体转移到现实的生活主体时,也不得不修正自己的“人设”。这时,立法者的眼里难免有了些许柔情。

      (2)人是有差异的。传统民法上的主体资格是平等的,权利能力就是这样一个抽象的装置,把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差异都抽象掉了,剩下的只是幽灵般的没差别的原子人。但现实生活中,差异无处不在,所谓人比人,气死人。在各种差异中,弱者与强者的差异恐怕是最普遍也是最根本的差异。如何实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实质平等,就成为民法的题中之义。

      (3)对弱者的倾斜保护。差别对待就是对弱者的倾斜保护。譬如在法典中对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消费者等事实上的弱者都设定特别的保护制度。

      民法典对弱者的关注和同情不是偶然的,它体现了当代社会从强者伦理到弱者伦理的转向。玛莎·纳斯鲍姆、麦金太尔等伦理学家,在考察西方道德哲学史后指出,脆弱和不幸本应当置于理论思考的中心,遗憾的是,自柏拉图一直到摩尔以来,人们通常只是偶然地才思考人的脆弱性和痛苦。只是到现代,传统的强者伦理才有向弱者伦理转向的趋势。波普尔的消极功利主义、罗尔斯的正义论和麦金泰尔的依赖性理论都表现了这一倾向。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转向?

      (1)脆弱性是人类存在的普遍特征。这一特征在现代人类社会所发生的诸如世界大战之类的惨痛经历中被凸显出来。

      (2)固态社会向液态社会的转变。传统社会是身份社会,强者与弱者的地位是固化的,下层的弱者被标签化和污名化,在伦理学里自然没有地位。而现代社会里,由传统的固态社会转向了液态社会,弱者是个流动的标识,每个人在某种特定的关系中都可能处于劣势。弱者还原为一个事实,而且是一个伦理学不得不面对的、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事实。

      (3)风险社会的来临,凸显了人的脆弱性。在这个社会里,每个人都可能在风险面前是弱者;每个时候都可能是风险中的弱者;每个事件都可能使一个人难以承受其后果。所以,只有以社会依赖与互助的形式来分担这个风险,所以,风险社会的伦理学必然是强调脆弱性和保护弱者的伦理学。

      总之,以脆弱性为前提,以依赖关系为基础,以关怀为原则,以实质平等为诉求的弱者伦理是社会伦理精神的基本走向,而中国民法典表征了这一趋势。

    网站编辑:孙 梦雨
    党建网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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