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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彰显中国特色的治理之道
    发表时间:2018-04-1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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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吕品

     

      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国家治理体系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一条富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治理之路。

     

      治理现代化要靠“双轮驱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国家治理体系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依靠这两者同时、同向发力,双轮驱动。

      依规治党,党内监督有效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注重党的自我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特性,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决定了党完全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去解决党内矛盾,不断发展与完善自己。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在我们国家,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强调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规。党中央先后修订并颁布了巡视工作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管党治党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中央和省级党委巡视全覆盖,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依法治国,国家监察确保公权力规范运行。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可交换性、趋利性和天然扩张性,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防范权力滥用,防止权力异化、私有化,预防腐败必须要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规范公权力运行,要求健全完善反腐体制与机制,实行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更为权威高效,破解了监督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的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改变了以往带有行政属性的监察权在宪法意义上的地位。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更为周延准确,监察的范围涵盖了我国所有代表党和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拓展,全面扎紧制度之笼,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更加完整,不仅调查职务犯罪,而且以法律为标尺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做到了将监督的关口前移,把监督挺在前面,加强了日常管理监督,改变了过去侧重对于腐败问题发生之后的事后监督,充分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必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将监督的震慑力贯穿于公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解决自我监督难题的“中国方案”

      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各级纪委和各级监委合署办公,能够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和治理效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一体两面”,把所有公权力纳入监督范围。一部党章管全党。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部监察法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法规定,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两者形成有机的互补,两个全覆盖填补了监督空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只能用于为人民谋福利。

      推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在立法层面,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国家监察法的制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更好地转变为国家意志,实现了反腐败法治建设的与时俱进。国家监察法的如期出台是建立在总结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本身就是党内法规作为国家法律渊源的重要体现,实现了党规与国法的有机衔接。在执行层面,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监察法和党的纪律相衔接,也与刑法、刑诉法相衔接;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将进一步实现纪法贯通;在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之间,也将实现法法衔接。由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效促进党纪与国法有机结合、一体运行。

      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难题。通过改革,我国国家监察体制采用不同于西方国家多党竞争环境下的“三权分立”模式,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创新。这样的制度设计,汲取了中国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监察体制的优点,是社会主义国家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的制度创新,是实现对国家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创新,必将有效助力我们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真正解决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这个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

      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水平。作为执政党,党管干部体现在对干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必须坚决依规依法对违纪违法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在全党和全体公职人员中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进而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工作本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建立完善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权力监督体系,必将有助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各项事业兴旺发达。(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党建部)

      

    (责任编辑:陈蓉)

    网站编辑:王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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