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ner1-1.png
  • banner1-4.png
  • banner1-5.png
  • 1.jpg
  • 刻意安排的“顺风车”
    发表时间:2019-10-0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作者:郁登前

      “我到连云港参加培训是乘坐我们南京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的‘顺风车’,他们药企刚好也要到连云港办事,这样有问题吗?”面对调查人员的询问,孔某第一反应是自己的出行方式没有问题,自己搭乘的是企业的“顺风车”。

      然而,该药企负责人却给出了不同解释:“当初孔科长询问我们有没有车要去连云港时,考虑到他是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对我们有监督管理权,既然开口了,我们不太好拒绝。”于是,在安排好车辆及驾驶员后,药企负责人回复孔某称企业“正好”有车去连云港,可以把孔某一行“顺便”带上。至此,一次所谓的“顺风车”顺利成行。

      去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接到举报,反映南京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孔某在赴外市参加省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时,随意借用企业车辆。

      接到举报后,派驻纪检监察组立即成立核查组展开外围调查。经调查发现,在举报反映时间段内,孔某确实从南京到连云港出差参加培训,且差旅费报销中未包含从南京往返连云港的车票,初步认为孔某借用企业车辆的行为基本属实。

      “企业本来也是要到连云港办理业务,我乘坐他们的‘顺风车’也没有为他们增加额外的费用,就是纯粹的搭个车。”孔某一再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搭个“顺风车”。

      核查人员又询问了接送孔某往返连云港的司机师傅。他说:“我接到公司的出车任务,让我和孔科长联系,送其到连云港。去时车上只有孔科长及与其同行的另一人。到达连云港后我请示公司领导,领导让我在酒店等孔科长培训结束后,再把他们接回来。于是我就在酒店住了两个晚上,并没有其他工作任务。”谈话中核查人员还了解到,由于当天有大雾,高速公路临时关闭耽误了时间,中午孔某一行在淮安市洪泽区下高速吃饭,餐费180元也由企业驾驶员支付并在企业报销。核查人员向孔某出示了企业餐费报销凭证,并告知企业司机在酒店等了他三天。这时,孔某才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核查人员认为,孔某虽未强行要求企业派车为其个人服务,但企业慑于其为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对药企的生产经营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不得不派人派车满足孔某的要求。此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四风”问题。

      派驻纪检监察组经研究决定,对孔某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我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愿意向企业赔礼道歉,并支付企业派车往返费用及餐费。”孔某向组织作了检讨。之后,孔某主动上交违纪资金2700元。最终,孔某因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为进一步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加强基层作风建设,派驻纪检监察组还提请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孔某所在处室负责人谈话,要求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网站编辑:王寒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