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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可道:以监察建议推动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发表时间:2019-09-05 来源: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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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行,赋予监察机关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法定职责。

      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在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审理之后,因职权所限而无权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处理更加合适情况下,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处置方式。

      

      一、监察建议是党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的监督利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手段,监察建议能够指导和帮助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加强警示教育、健全监督机制,进行廉洁“体检”;督促案发单位整改问题,开展专项剖析活动;通过案件倒查,找出发案共性规律,明确症结所在,以案明纪、释法,以案促教、促改、促管,完善制度和强化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监察建议有助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预警提醒的作用。在提出方式上,监察建议既可以是针对个案提出,也可以针对某一类型的案件提出。在提出时间上,监察建议既可以是发案后的事后提出,也可以是在监督过程中预防性地事先提出。针对腐败多发易发的重大工程、关键岗位和重点领域,加强源头治理,以治未病的理念,对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的问题防微杜渐,不护犊子,坚持抓早抓小抓具体,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化成大错误。

      监察建议的提出,要根据典型案件相关情况,对查办案件进行深入剖析,针对暴露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相关单位查找和堵塞漏洞,总结教训,并督促整改落实。督促发案系统或单位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以实现查处一批案件、完善一批制度、堵塞一批漏洞、警醒一批干部、铸廉一个领域的的监察效果,解决更大范围和制度层面的问题。通过加强源头治理,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强化扎牢不能腐的笼子、不敢腐的震慑、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规范权力运行,发挥监察案件的治本功能。

      

      二、监察建议的使用要规范权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监察建议权是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职责,也是强化监察职责的重要手段。监察建议以问题为导向,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但是,对于职能部门的常规工作,监察机关不能“代劳”。监察机关也要自律,摆正自己的位置。

      根据2018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对这些人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需要向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的,要突出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由承办部门起草、分管领导审核、负责人审签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抄送有关单位主管部门。从形式上要规范格式、统一文号。并且要专门送达、回执,突出严肃性。对问题及整改情况要登记备案,设立台帐,通过电话跟进、现场督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开展“回头看”工作。督促监察对象明确责任目标,细化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监察机关对落实监察建议的效果进行评估。

      监察建议并不是可有可无,尤其是基层监察机关更应提高认识,善于运用这一反腐手段,适时制发监察建议,以小切口做出大文章。

      

      三、监察建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方式

      监察建议不同于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是法律手段,监察建议是政治手段,刚性更强,具有法律效力。监察建议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监察建议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采取“双罚制”,同时追究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被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应当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处理,根据情节,依法给予政务处分、问责等处理。

      监察建议不是命令,不同于监察决定。监察决定具有既定执行力,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进行申诉,而不能拒绝执行。而对监察建议,允许监察对象对有关问题提出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或提出申辩,保障监察建议执行的人性化与公信力。

      监察建议不是一发了之、点到为止。相关单位收到监察建议书后,应依照监察建议所提出的要求,认真反思,自查自纠,不当“看客”和“说客”,不能点个卯、表个态就完事,要自己的问题自己“买单”。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开展专项整治,查找薄弱环节,提高廉政勤政水平。并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及时报告反馈给监察机关,维护监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监察对象落实整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走过场、打折扣的,应严肃问责,从而形成案后整改监督机制,推进案后整改责任落地生根,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人民为中心推动监察建议制度完善

      加强监察建议制度完善,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监察建议制度是开展监察工作的有力抓手,需要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监察建议有关内容在《监察法》中仅有四个条款,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可以探索制定专门的工作规则,确保监察建议使用的专业化、规范化与精准化。2018年8月出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就规定,特约监察员履行的职责之一是,对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通过引入专家点评,促进共识。

      2019年1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原试行规则基础上新增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监察建议实施细则也有地方版。《天津市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南省纪委监委机关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印发,进一步规范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

      关于监察建议的公开范围,除了在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公开并抄送其主管单位外,对于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监察建议,可以逐步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同时也是对存在类似廉政风险单位的警示。

      对于监察建议的制度完善,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着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宗旨,不忘初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继续前进。

      (作者单位: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

    网站编辑:白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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